《中國共産(chǎn)黨紀律處(chù)分條例》對涉外工作違規行爲列出負面清單,作出處(chù)分規定。
1.違規謀求公款出國(境)
《條例》規定,以不正當(dāng)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(境)的,給予相應處(chù)分。
執紀監督中發現,有的黨員幹部虛報(bào)出國(境)公務騙取上級批準;有的採(cǎi)取僞造個人身份、資料等形式,安排與出國(境)公務無關人員出國(境);有的違反因公出國(境)管理規定,将一個團(組)拆分爲若幹團(組)報(bào)批或者審核審批等。這些行爲影響黨組織正常審批把關工作,擾亂因公出國(境)管理秩序,必須以嚴明的紀律加以約束。
此外,本條針對的是“用公款”,如果以不正當(dāng)方式謀求自費出國或者由其他人出資出國則不屬於(yú)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爲。
2.臨時出國(境)擅自延長期限、變更路線
《條例》規定,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或者人員中的黨員,擅自延長(zhǎng)在國(境)外期限,或者擅自變(biàn)更路線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
“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或者人員”是相對於(yú)“長(zhǎng)期出國(境)人員”而言的。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,“長(zhǎng)期出國(境)人員”,主要是指因公連續在國外、境外工作、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。“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或者人員”,主要是指因公臨時派往國外、境外工作、學習、考察、訪問不滿一年的各類團(組)或者人員。
從執紀監督情況看,這類團(組)或者人員擅自延長在國(境)外期限或者變(biàn)更路線,主要是到風景名勝區旅遊觀光、購買個人物品、拜親訪友等,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。這些行爲影響出訪工作正常開展,屬於(yú)違反工作紀律,黨員應當切實注意加以避免。
3.違反駐在國家、地區法律、宗教習俗
《條例》規定,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中的黨員,觸(chù)犯駐在國家、地區的法律、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、地區的宗教習俗,情節較重的,給予相應處(chù)分。
法律、法令和宗教習俗在一個國家具有重要地位,有的還十分敏感。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中的黨員在這些方面的不當(dāng)行爲,可能引起駐在國家、地區政府和社會的不滿,甚至産(chǎn)生糾紛,影響外事工作大局。
外事無小事,黨員不論是長(zhǎng)期駐外,還是臨時因公出國(境),都要瞭(le)解駐在國家、地區有關規定和習俗,務必遵守當地的法律、法令,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、風俗習慣,保證順利開展有關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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